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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不澄清。” 记者从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两名网友均因“侮辱他人”被行政拘留,其中王剑波更是被称为“情节严重”,处以该条款最长拘留时间。 网友热议 “转帖人被抓去拘留,令人费解!” 3月14日,知名网友张洪峰将此事在微博上披露,他认为,“复制、转发、截图、求证、求辟谣的网友,如果要拘留,拘留所估计会关不下了!特别是王某那个求辟谣的分析帖,只是要求官方对他看见的帖子进行辟谣,可现在发帖人已经在拘留所了。” 张洪峰的微博引来大量网友转发评论。不少网友支持他的观点,网友“beibei小麻雀”说:“谁发的帖追究谁的责任。如果是实情,发帖人也没有任何责任。两个转帖人被抓去拘留,真是令人费解!”也有网友表示,并不能完全认定警方不对,“如果网帖内容不是实情,那么转帖的李某就是造谣”,“会明显降低两当事人的社会评价”。 律师分析 网友行为不构成侮辱他人 对于网络传闻的复制、转发、截图、求辟谣,这种行为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继承律师认为,严格来说,两名网友的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并不完全相符。 刘继承分析说,关于网友李某,首先“事实”并不是他捏造的,他只是散播了该“事实”,即使查明该网帖所述内容是捏造的,李某确实因未经核实传播谣言,客观上损坏了他人名誉,但也属于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应予以行政处罚;而网友王某没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也没有侮辱他人的目的,只想弄清事实真相,更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一位来自四川的律师也在微博上表示:“详细看过王某的网帖,认为不构成侮辱他人的行为。此案涉及批评官员的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很具有解剖意义。” 官方回应 网帖内容尚在调查中 3月14日下午,记者致电南充市委宣传部外宣办,接电话的女工作人员在听完记者的说明后表示自己并不清楚此事,并称让负责此事的同事接听电话。随后一位男性工作人员接起电话,记者询问网帖所述南充市中人院副院长“偷情”传闻是否属实,该工作人员先是含糊其辞称不清楚,后质疑记者身份,记者表示可以提供身份证明后,该工作人员又改口称只接受当面采访,并立即挂断电话。随后,记者又致电南充市嘉陵区宣传部外宣办何主任。何主任告诉记者,网帖中所说的南充市中院副院长与嘉陵区法院工会主席的事,“南充市和嘉陵区两级政府尚在调查,现在不接受相关采访,一经查实一定向媒体发布。”记者追问,既然事实尚未查实,为何拘留转发网帖的网友?何主任说:“组织上还未调查,孰是孰非,谁真谁假,我也不好说”。 记者又致电嘉陵区公安分局网监大队,接电话的人称自己是普通员工,并不清楚案件经过,而负责此事的民警正好外出。随后,记者多次在办公时间拨打了官方网站、114登记的以及嘉陵区宣传部工作人员提供的南充市公安局政治部、嘉陵区和顺庆区公安分局政工监督室、办公室的办公电话,均无人接听。 李烨池
网事博览 羊城晚报讯 记者卢凯阳报道:3月14日下午6时,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官方微博@顺德警察连发了两条“寻人微博”,称因侦查工作需要,在网上寻找相关人员,提供线索协助找到者奖励5万元。记者通过对比@顺德警察去年12月28日发布的悬赏通告发现,被寻之人与去年顺德大良一入户抢劫杀人案嫌疑人为同一人。 @顺德警察的“寻人微博”附有三组图片和一个视频。三组图片分别为一对皮鞋和绿色鞋垫,一块国产金得利男士手表的正背面,以及同一男子在不同地方的三张图片。全长36秒的视频由三个片段组成,每个片段画面上均有一名男子被红圈标出。视频拍摄时间在去年12月25日至26日。 @顺德警察表示,能提供线索协助找到此人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一切资料保密。 记者随后又浏览了@顺德警察此前发布的微博,发现在去年12月28日10时51分发布的微博内容与“寻人微博”内容相似。该条微博内容为:#顺德12.26 抢劫杀人案件悬红通告#请@深圳公安、@公安主持人、@南海公安、@佛山禅城公安帮忙转。 该悬红通告也附有一名男子的照片,记者发现,该男子与此次“寻人微博”中视频显示的男子是同一个人。 据了解,去年12月26日凌晨,顺德大良沿江路某高层小区一住户家中发生入户抢劫杀人命案,造成1人死亡、2人送医院救治。嫌疑人是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身高165cm至168cm,逃跑时赤足。当时警方悬赏人民币5万元。 看到“寻人微博”后,网友们立刻用鼠标表示了对@顺德警察的支援,纷纷转发微博。还有不少网友表示,“要每天转发这条微博,直到真凶被找到为止。” 卢凯阳
北京消息 据新京报报道:3人涉嫌以“打捞”铁道部落马官员何洪达为名,诈骗4390余万元。13日,这3名被告人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时,均否认控罪。其中,第一被告人刘琳曝出,指使为何洪达疏通关系的是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该案未当庭宣判。 检方:应以诈骗罪追究刑责 13日的庭审从上午10时许一直持续到晚上近10时,3名被告人家属均到庭参与了旁听。 据检方指控,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间,被告人刘琳以帮助被办案机关审查的铁道部原政治部主任何洪达疏通关系、获从轻处理为名,虚构自己为办此事花费巨额资金的事实,骗取丁羽心(又名丁书苗)、侯军霞钱款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及沃尔沃吉普车一辆(变卖后获利人民币80万元)。 2010年6月,被告人刘琳又以同样手段欲骗取丁羽心、侯军霞人民币1700万元,后未得逞。 被告人李其伟、陈斌,也以上述方式,分别在2008年6月至10月、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间,分多次从陈建威(另案处理)处骗取丁羽心、侯军霞支付的办事费用人民币1010万元和300余万元。案发前李其伟的家人已归还200万元。 检方认为,上述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承认收钱但并非诈骗 据了解,在审查起诉期间,该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13日庭审时,三被告人均表示不认罪,称自己没有诈骗,不构成犯罪。 第一被告刘琳表示,他确实收了4400万,但都是疏通关系的经费,“有部分还是对方所欠我的”。另外两名被告也承认收了钱,但认为是债务纠纷,只涉及民事诉讼。 “我的当事人虽然拿了钱,但只是借款,属于民事借贷不属于诈骗,况且他也还了一部分借款,只是由于后面做工程失败了,欠款没有还完而已,最多负有民事责任。”第二被告李其伟的律师称。 第一被告:“我只是一个传话筒” 据刘琳此前在侦查机关供述称,他曾承诺,可以让何洪达被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承认拿了4400万元和一辆车。但13日庭审时,其称“我一直没有承诺自己能办此事,他们也不认为我能办,我只是一个传话筒、传钱筒”。 据刘琳当庭供述称,2008年年底,侯军霞打电话给他,说找他有事,然后他就去了侯军霞的办公室。 “我母亲丁羽心有件事受领导所托,要托关系看能不能让何洪达减轻处罚。”刘琳称,当时,侯军霞一边说一边拿出了两页材料给他看,“何洪达在接受审查时不仅不配合,还吞牙刷,可能要被判处无期徒刑,所以想让何洪达被判处有期徒刑10至15年,如果能找到人,可以拿2000万元作为使用经费”。 刘琳表示,其当场说考虑考虑,他当晚打电话给北京华企投资有限公司总裁陈建威。陈说考虑考虑。几天后,陈建威打来电话,说可以办这个事情。然后刘琳就安排陈建威与丁羽心、侯军霞母女俩见了面。“之后,丁羽心打电话告诉我,只要能让何洪达减轻处理,钱的方面不用担心”。 “你记得在侦查机关的十几次笔录是怎么说的吗?”检察官问。“不太记得了。” “现在的证据均显示你承诺过,可以让何洪达判处15年以下,你怎么解释?”检察官追问。“我没有说过。” 根据刘琳的当庭供述,丁羽心和侯军霞共给了他4400万元,前期的1400万元全部给陈建威了,陈还对他说可以让何洪达被判处有期徒刑甚至免除刑事处罚。但到2009年11月底,何洪达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之后,丁羽心找到他,称领导对此事很不满意,陈建威却告诉他现在只能办到这,等判决后就好办了,最多两三年就能办保外。 “预审时,我不敢说出这个领导是谁,今天我把他说出来,领导就是刘志军。”刘琳说。 至于汽车,刘琳称,是当时他和侯军霞在一起吃饭,他说自己的车总是坏,然后侯军霞就让其开她的车,后来还把车过户给了他。“我当时要给她算钱的,大概是80万元,但她说我为她弟弟办移民的事也不止花了这么多钱,就没有要这个钱”。 被告供述 第二被告:“没听说过何洪达的事” 在侦查机关,李其伟在供述笔录中提到公司做工程需要用钱,正好有人对他说铁道部政治部姓何的主任因为受贿被双规,北京一老板想为此事活动活动,看他能否帮忙,之后他就和陈建威联系上了。但13日受审时,李其伟表示从未听说过何洪达这个人。 “我没有听说过何洪达的事,也没有听说过这个人,直到进了看守所我还不知道他是谁。”法庭上,李其伟说,“我和陈建威是借款关系,不是骗钱,对于指控我不承认。” 据李其伟介绍,他和陈建威相识是通过其下属公司的老总认识的,当时是为了一个工程,才到北京找他借钱的。 根据刘琳的供述,李其伟是陈建威第一个委托办事的人,但到最后,李其伟一直没有办成,后来陈建威就又找了陈斌。 “钱是他还给我的,没有让我办何洪达的事情。”陈斌说,“2004年,我准备结婚,老婆让我买一套房子,我就找到了老乡兼朋友陈建威。当时他准备投资一处烂尾楼,让我入股350万元,这样不仅可以得到一处房子,还可以得到名利。于是,我就把钱给了他。” 陈斌介绍,后来,钱花完了但烂尾楼的工程没有揽下来,于是我就找陈建威要钱,2008年,我告诉他,如果再不给钱,就要到法院去起诉了。然后陈建威用了11个月的时间,把钱还给了我。
酒店效果图酒店效果图“垃圾坑” 3月13日,上海天马山深坑酒店即将开工,这是世界上首个建设于坑内的五星级酒店,地上三层、地下17层、水下一层,并设有蹦极等娱乐项目。投资在6亿元左右。 3年前,一群游客在天马山发现了这个“垃圾坑”。该坑是一个早年人工采石场,坑深约百米,四周悬崖峭壁,经过数十年沧桑,坑底形成了一个湖泊。但后来因缺乏管理,工业废水、生活垃圾让湖水变色,导致周边臭气熏天。 据悉,该酒店有望成为世界上人工坑内海拔最低的酒店。目前这个项目正在有关部门的审批当中,有望在年底动工。 (据人民网)
城市特搜 云南消息 据云南网报道:3月14日7时50分,泸西县永宁乡阿峨村委会马家寨村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一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病,用锄头、砖头打砸,致5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恶性案件。死者中,有2人系嫌疑人的父母,其余为嫌疑人的邻居。 接到报案后,泸西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泸西县永宁乡“3·14”案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组,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率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红河州委、州人民政府迅速派出州级相关部门及时赶到现场指导工作。 目前,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调查工作正紧张有序进行,善后工作稳步开展。 (马玉龙) 马玉龙
浙江消息 据人民日报报道:浙江嘉兴海盐县的舒江荣因闯黄灯,吃了一张罚单。他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上法院。这一案件因此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事件大致经过如下: 2011年7月,舒江荣驾车在海盐县勤俭路上,经过秦山路路口时闯了黄灯。几天后,他收到海盐交警部门的罚单,因“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被罚款150元。舒江荣不服,认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也并没有硬性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通行。他向海盐公安部门提请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处罚决定。舒江荣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把海盐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 日前,海盐法院一审判决舒江荣败诉。舒江荣继续提出上诉,该案二审结果还未公布。 “闯黄灯”的尴尬 “红灯停,绿灯行”,这一交通规则中的“金科玉律”反倒凸显了黄灯的尴尬:黄灯亮了,是停还是行呢?浙江这起“闯黄灯”诉讼案,将多层面的尴尬暴露无遗。 首先是法律上的尴尬。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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